天津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對污染源在線監測數據與現場監測數據不一致應當如何適用的請示》(津環保法報〔2016〕37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和《關于印發〈國家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規程〉的通知》(環發〔2009〕88號)等相關規定,現場監測可視為對企業在線監測設備進行的比對監測。若同一時段的現場監測數據與經過有效性審核的在線監測數據不一致,現場監測數據符合法定的監測標準和監測方法的,以該現場監測數據作為優先證據使用。
特此函復。
環境保護部
2016年5月13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